得要出示證券,但無記名股票要行使股東權必須出示) C. 法律效果的差別:丟了是否有救,遺失的效果。 完全有價證券:權利所有人沒有補救方法 ex.鈔票丟了沒救,寫下號碼也沒用(只有追緝綁匪 有用)。 不完全有價證券:股票遺失可以除權判決請公司再補發新的股票。 票據在此時出現了例外,票據雖然是完全有價證券,但依票據法特別規定,扭曲了證券的本 質。 (三) 依移轉方式的差別 A. 記名有價證券:在證券上有標示出證券權利人的姓名 ex.記名股票在股票正面有股東的姓名。須 透過背書方式確認是否為有權之人所為之處分。 B. C. D.
規定,把它套用到票據上,這樣票據法就不用再去規定一套它自己的準則,票據法其實是大量借用了 民法上的一些規範。所以你把這個行為定性為票據行為,你就是在告訴我說它是一個法律行為。你告 訴我它是一個法律行為時,民法就進來了(法律行為必須具有行為能力、你是單獨行為還是契約、如 果你是單獨行為那未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為之單獨行為無效),所以你要去決定它是不是票據行為 的意義就產生了(它需不需要行為能力、它需不需要這行為才會有意義...)。 EX.票據上的特別規定--平行線(大多劃在左上角) 受款人甲、發票人 A、付款人是銀行,正常狀況下,甲沒轉讓出去,他就拿這張票去找銀行,若 A 還有存款事情就解決了。可是如果劃上平行線兩道時,銀行就不能付給甲了,因為甲不是金融業者, 你就請金融業者幫你去提示付款就好了!通常會找你的往來銀行,比如說你在華南銀行有個帳戶,那 你就把支票存到你的帳戶去,華南銀行搖身一變成付款提示人(受你委任去提示付款,之後再把錢存 到你的帳戶),會有一個委任取款背書的存在。所以平行線兩道劃下去,票據關係是變動的,也就是 說以後付款的對象只限於金融業者,可是從來沒有人說記載平行線兩道是票據行為。 第 139 條 I 支票經在正面劃平行線二道者,付款人僅得對金融業者支付票據金額。 II 支票上平行線內記載特定金融業者,付款人僅得對特定金融業者支付票據金額。但該特定金融業 者為執票人時,得以其他金融業者為被背書人,背書後委託其取款。 III 劃平行線支票之執票人,如非金融業者,應將該項支票存入其在金融業者之帳戶,委託其代為取 款。 VI 支票上平行線內,記載特定金融業者,應存入其在該特定金融業者之帳戶,委託其代為取款。 V 劃平行線之支票,得由發票人於平行線內記載照付現款或同義字樣,由發票人簽名或蓋章於其旁, 支票上有此記載者,視為平行線之撤銷。但支票經背書轉讓者,不在此限。-->只有發票人可以撤, 你塗黑有什麼用。(撤銷?它不是法律行為是什麼,基本上要有行為能力的人去劃才有意義,但沒有人 知道是小妹妹劃的,除非你能舉證推翻) 第二節 票據行為的性質 第一項各種說法 重點--哪一種說法對票據關係能過做最好的解決 (一) 單獨行為說— A. 發行說:票據還沒交付之前,它還沒生效(多數學說) B. 創造說:真正要保障交易安全要採此說,換句話說,你自己創造了風險(票在你手上你有保 管義務),別人無法預知這風險 C. 權利外觀說 EX 如果你在家裡寫好一張票蓋好章,打算明天就要拿這張票給付貨款,夢想中的屋子就要出現了, 放在枕頭下,第二天起來票不見了。 A. 發行說--票據還沒交付之前,它還沒生效(還在我枕頭下,從來沒拿給任何人,所以隨便,高枕無 B.
EX. DB GFEHCBA 背書不連續,D 怎麼會再 H 手上 甲是發票人,甲因背書不連續所以不付款給 G Q:斷是斷在 H 所以 EF 是連續的,可不可以行駛到我段的那一點為止 G 能否跟 FEH 說我們之間是連續的? 背書連續是整體看還是可以切斷看? 52 7 10 4 次名刑庭總會決議:背書不連續者 對於不練續以前之人固然不能行使追索權但是對於中斷以 後前手也應該不能行使追索權中斷前後都不行(通通都不行) 連不連你當初就要看出來 不能收這張票 外觀上已經出現問題我為何要保障你 這不是交易安全 2.塗銷效果是什麼? 塗銷背書:塗銷就是有權之人處分票據上的一些權利 今天 F 執票時看到 D,F 把 D 塗銷(債務免除的概念),問題是塗銷時塗得一團黑如何知道是誰塗的是 否為有權之人?塗銷要簽名 但此時背書不連續了 塗銷也可能是讓連續遍不連續 DB GFEDCBA 一個不連續的背書不會因為塗銷而變連續,在一個不連續的背書當中 G 沒有權利塗銷 H 的背書(執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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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沒有權利透過看似合法的處分行為達到無權處分狀態)雖然執票人有權塗銷背書 但若塗銷效果發 生使不連續便連續則不生效果 37II 若今天塗銷的是 E?視為無記載(反正你不影響背書連續) 38 條 F 塗銷 D 的背書免除 D 的債務 38 條除了被塗銷之人不用負責 塗銷之後到你這個塗銷人之間都免責 (E 也免責) 對 G 沒有不公平 因為 G 拿到這張票時 D 已經被塗銷 唯一不公平就是 E(若無 38 條) 我既然不知道塗銷之人是誰 那就不能證明是否為有權之人所為之塗銷 39 條 背書的法律效果跟發票的效果一樣 承兌 付款人表示要承擔一定金額支付的委託 為何要有承兌制度? 因為發票人在簽發票據時 就把這個人記載為付款人=>安心功能 執票人可以透過承兌確認付款人付 款意願 執票人的權利 (42 條”得”向付款人) 哪一種匯票是 註期匯票 隱含著一個要求執票人必須去承兌的義務 積極限制(發票人+背書人):發票人要求執票人某日期之前一定要去做成對的提示(發票人才能確認資 金關係有無變化) 消極限制(發票人):在某一日期之前一定不可以去提示=需要一段時間去安排資金關係 ex.103.6.15 後才 能去承兌提示 背書人不需要安排資金關係 44 條 44III 背書人的積極限制不能牴觸發票人的消極限制 Q:發票人能否繼在這張票據不准提示承兌? 可以!執票人可以選擇不接受這張票據,票據法也沒有禁止 承兌的方式一定要在正面+付款人必須要簽名或蓋章 差別:付款人在記載時候有無承兌字樣 1.正式承兌:把表示承兌文句寫上 2.略式承兌:在付款人旁簽名蓋章(43) 承兌日期在何時有法律上重要性? 註期匯票要寫到期日 法律上也沒說非寫不可(45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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